法令公佈欄

 

一、在職員工因徵服兵役,均享有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與退伍申請復職之權益,於復職復薪時,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,即可併計退休年資

二、替代役退役後歸鄉其作業流程後備軍人歸鄉報到方式相同(役男應攜帶退役證明、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到戶籍所在地役政單位辦理)。

三、罰勤,平時以二小時為限,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;對替代役役男施予罰勤,應 以服行替代役有關公益活動為主。

四、替代役役男因病申請停役,其停役「生效日期」起算日,悉依主管機關核定函示生效日期為準

五、服勤期間參加考試,法規未規定給予公假,而於開學前可退役或解除召集者,則由服勤單位或處所核予開具同意報考證明書。

六、役男身分證遺失,由服勤處所逕送主管機關內政部審查辦理換、補發新證。遺失者需檢附警政單位所開報案証明單影本,始可申請補發新證。

七、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若更改姓名或變更保險受益人,請服勤單位通知教育部、內政部役政署及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,辦理役籍變更事宜。

八、役男於退役時應辦理事項如下:

(一)收繳役男身分證,並填具役籍資料移轉單後,將役籍袋移   轉役男戶籍所在地公所。

         (二)收繳服裝:役籍名條七個暨替代役徽章視各梯次發放數量繳回(管理幹部另繳幹部名條七個),繳回之服裝由服勤單位統一代管運用,另名條需繳回內政部役政署並繕造繳回名冊。

九、教師證役男分發及運用原則說明:

         (一)具教師證役男由教育部統籌分發需求學校服勤,未經教育部核准不得自行調動。

         (二)具教師證役男之運用,以平衡城鄉教育差距、輔助特殊職能教育、協助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為原則。

         (三)具教師證役男之運用不可排擠教師之員額與進用

         (四)教育替代役應徵服役,已支領規定之薪給,應不可再支領代課鐘點費,若教師因故請病假、事假、協助已具教師證役男代課,學校應追繳該教師請假授課之鐘點費。

十、役男分發時應以國中、小學為優先。

十一、役男住宿於服勤單位或服勤處所提供之宿舍,得依事物管理規則,對宿舍實施安全維護檢查,惟涉及搜索私人物品,宜由司法警察單位執行。

十二、凡持有替代役役男身分證之役男,於住宿各地區英雄館時,均比照現役軍人收取住宿清潔費。

十三、役男於退役時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

十四、役男於退役返鄉時,其還鄉旅費應於退役前發給,並依「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」、「國軍人員誤餐費、夜點費支給規定」(替代役役男比照)。退伍旅費由服勤處所發給。

十五、符合條件之役男可利用公餘時間出外補習進修,並需向本局核備。

十六、役男退役時健保由內政部統一轉出,若需轉入至新單位,請持退役證明書影本辦理轉入手續即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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